在處理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糾紛的過程中,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是非常重要的兩個概念,直接關系著投資者權利的保護與救濟。下面,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進行介紹。 (一)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基本內容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違反合同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有履行期限的,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的,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因侵權行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侵權行為是持續(xù)發(fā)生的,訴訟時效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即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則法院將駁回債權人訴訟請求。但是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債權人可以接受,履行后債務人不能以訴訟時效已過要求債權人返還?! ?/p> 2、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按照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在中止方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在中斷方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二)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p> 與訴訟時效相比,除斥期間有三點不同?! ?/p> 1 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guī)定權利存續(xù)的固定時間,屬于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 2 期間計算不同。除斥期間是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法律上一般只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guī)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不做統一的總括性規(guī)定。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由于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法律上往往作出了總括性的規(guī)定?! ?/span> 3 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消滅。而訴訟時效經過,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 (三)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在期貨糾紛中的作用 1 訴訟時效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投資者如果認為期貨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或者侵權行為,比如錯誤強行平倉、擅自交易等,應當及時向期貨公司、法院、仲裁機構等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如果怠于行使自身權利,一旦訴訟時效經過,則相關權利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2 除斥期間 由于期貨交易采用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為了保障交易順利進行,《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投資者有義務隨時關注自己的交易結果并妥善處理持倉,如果因某種原因無法收到或者沒有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應于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向期貨公司提出,否則,視同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在交易日開市前未對前日交易結算報告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記載事項的確認,這些事項包括交易、持倉、出入金、手續(xù)費支出等。該項約定即屬于有關除斥期間的約定。 責任編輯:張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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