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合同屬于行紀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實踐中,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在體現(xiàn)上述規(guī)定精神的同時,考慮到期貨交易的特殊性,參考中國期貨業(yè)協(xié)會《〈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的相關條款,在合同中對該任意解除權做了進一步細化約定。中國期貨業(yè)協(xié)會《〈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第六十九條對期貨公司解除權進行了細化,表述為“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間內自行清理賬戶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新單交易指令及資金調撥指令,乙方應對其賬戶清算的費用、清算后的債務余額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責任”。第七十條對投資者的解除權進行了細化,表述為“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撤銷賬戶:(一)乙方賬戶上持有未平倉合約或存在交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二)乙方與甲方有未清償?shù)膫鶛?、債務關系;(三)乙方與甲方有交易糾紛尚未解決的。乙方撤銷賬戶終止本合同的,應當辦理書面銷戶手續(xù)”。 作為合同義務,投資者和期貨公司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辦理《期貨經紀合同》解除過程中各項手續(xù)及事宜。從當前情況看,解除合同主要是投資者主動提出,期貨公司很少單方解除。 責任編輯:張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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