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促進期貨市場的規(guī)范發(fā)展,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分為一般月份(本辦法指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本辦法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下簡稱“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會員或客戶應當在申請獲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后才能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三條 會員或客戶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從事燃料油套期保值業(yè)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燃料油期貨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為一般月份買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賣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條 需進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戶應當向其開戶的期貨公司會員申報,由期貨公司會員進行審核后,按本辦法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xù);非期貨公司會員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xù)。 第六條 申請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應當具備與套期保值交易品種相關的生產經營資格。 第七條 申請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審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二)當年和上一年的現貨經營業(yè)績; (三)企業(yè)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風險來源分析、確定保值目標、明確交割或平倉的數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交易所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按主體資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種、交易部位、買賣數量、套期保值時間與其生產經營規(guī)模、歷史經營狀況、資金等情況是否相適應進行審核,確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不超過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證明材料中所申報的數量。 全年各合約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累計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 第三章 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為臨近交割月份買入套期保值交易和臨近交割月份賣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條 需進行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戶應當向其開戶的期貨公司會員申報,由期貨公司會員進行審核后,按本辦法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xù);非期貨公司會員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報手續(xù)。 第十一條 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審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企業(yè)性質 生產企業(yè) 上一年度生產計劃書、本次保值頭寸所對應的現貨倉單或擁有實物的其他憑證(購銷合同或發(fā)票) 加工企業(yè) 上一年度生產計劃書、本次保值頭寸所對應的加工訂單、賣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頭寸所對應的現貨倉單或擁有實物的其他憑證(購銷合同或發(fā)票),買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頭寸所對應的購銷計劃(合同)的證明材料 貿易及其他企業(yè) 賣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頭寸所對應的現貨倉單或擁有實物的其他憑證(購銷合同或發(fā)票),買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頭寸所對應的購銷計劃(合同)的證明材料 除上述證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會員或客戶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對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交易所將按照會員或客戶的交易部位和數量、現貨經營狀況、對應期貨合約的持倉狀況、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庫存、以及期現價格是否背離等,確定其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不超過其所提供的相關套期保值證明材料中所申報的數量。 全年各合約月份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累計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 第十三條 未獲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合約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時,將參照燃料油期貨品種限倉制度規(guī)定的額度執(zhí)行,并按此額度標準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四條 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合約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請多個交割月份合約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十五條 獲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15日前,按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頭寸建倉。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建倉的,視為自動放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十六條 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復使用。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后,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核,并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準予辦理; (二)對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不予辦理; (三)對相關證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交易所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現貨市場交易行為可隨時進行監(jiān)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權要求獲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報告現貨、期貨交易情況。 第十九條 交易所對會員或客戶獲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會員或客戶在獲得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期間,企業(yè)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和套期保值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狀況對會員或客戶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會員或客戶需要調整套期保值交易頭寸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會員或客戶套期保值持倉超過獲批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jié)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采取強行平倉。 第二十三條 獲批套期保值頭寸的會員或客戶在套期保值頭寸額度內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或者利用獲批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影響或者企圖影響市場價格的,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在市場發(fā)生風險時,為化解市場風險,交易所根據有關規(guī)定實施減倉時,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的順序進行減倉。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及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申請和交易時,有欺詐或違反交易所規(guī)定行為的,交易所有權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將其已建立的相關套期保值持倉按投機持倉處理或予以強行平倉,并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實施。 注:本辦法為配套燃料油品種整體改進完善新制定的實施細則。 責任編輯: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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